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使用形式化或精算方法来体现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使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更为直观具体。当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探索中,在评估依据的数据信息源、评估数字模型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等方面还存在困境,建议借助信息化完善社会危险性动态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全流程适用,加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公信力建设等,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建设。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通过精准的方法评估预测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旨在为办案人员依法准确作出决策提供支撑。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犯罪结构的变化,以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的提出,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最高检在部分地区部署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已形成一定经验,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模型设计、制度保障、规则设置、结果运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或优化空间。本文立足试点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婺城区院”)的实践探索,研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构建困境和优化路径,助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准确判定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在羁押审查、起诉裁量、量刑等方面统一规范适用证据采信、自由裁量等法律标准,是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现有法律关于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规定,总体上包含人身危险性、司法裁判预期两个方面,但仍规定得比较含糊、宽泛,实践中对于社会危险性评估主要是基于个体经验的风险评估,评估依据、标准主观性较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海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一样犯罪设置各有侧重的量化指标,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相对统一、规范的参考标准,实现评估模式由“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向,能够有效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精准性。
基于个体经验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式,评估过程“非可视化”呈现,同时评估结果体现二元性,即只有有无风险两种结果,且不一样的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对同类案件同类犯罪是否予以羁押、是否不起诉等方面把握有差异,存在尺度不统一、结果不平衡,易引起执法司法不公的外部印象。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能够将评估因素、评估方法予以公开,同时评估结果能以具体分值或风险等级的形式呈现。这种相对可视化、标准化、流程化的呈现方式,可以有效提升审查决定的透明度、说服力,而且为执法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合理界限,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规范了批捕、起诉等职权的行使,促进检察权规范公正运行。
治罪与治理并重一方面要求精准把握办案的目的性,由案到人。要求注重教育挽救的办案根本目的,将关注重点更多从犯罪行为转向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基点在于行为人自身,既包括案内因素,也兼顾案外因素,以期从社会危险性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完整画像。这使得办案人员的审查重心更多地转向关注“人”的因素,为其综合判定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进而推进案件矛盾化解,提供了具体依据。治罪与治理并重另一方面要求精准把握办案的全局性,从治标走向治本。基于大数据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系统治理的推进中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相关治理主体可基于犯罪特点、社会危险因素等,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治理。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意在全面客观评价行为人风险,其重点是确保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实质化。婺城区院作为最高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院之一,从2023年开始探索试点工作,聚焦量化评估机制的价值实现,从司法理念、评估体系、配套机制三个层面构建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从试点情况看,审查逮捕阶段量化评估系统评估的结果与人工审查的结果契合度达到90%以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推进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
1.凝聚理念共识,加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检警协同。社会危险性评估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侦查阶段则是确保评估实质化的关键阶段。为此,婺城区院把加强检警协同作为推进工作的前提。一是找准合作基础,锚定公安机关在防范办案风险、强化队伍管理方面的痛点,以及公安机关自身在强制措施适用上风险量化评估的业务需求,凝聚检警共识。二是完善协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统筹制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机制、评估工作指引、评估配套措施等三位一体的规范性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组织保障,明确检警双方职责。三是统一标准设置,共研共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会同公安机关等探索15类案件不捕标准。
2.强化数字赋能,构建量化评估自动化决策模型。一是以层进式逻辑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以审查逮捕阶段社会危险性评估为重点,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从人身危险性范畴进行拓展,采取数据分析法、经验分析法、实例验证法提炼指标,划分共性指标、特性指标、其他指标,明确指标适合使用的范围。评估逻辑上,根据“明确逮捕例外情形→具有高社会风险性的,确立逮捕原则→存在非一律逮捕和逮捕例外情形的,根据犯罪性质、罪后表现、嫌疑犯自身情况、其他四类指标进行赋分”顺序,采用由前至后、层层推进的方式来进行评估。二是推动量化评估自动化决策。创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并将该系统嵌入公安“警综平台”工作网、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公检共享前科人员数据库数据、在逃人员数据等,实现量化评估结果随案一键推送、全程留痕。同时,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数据可以直接同步至量化评估系统,办案人员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可即时开展量化评估。
3.秉持系统思维,完善量化评估适用机制。一是量化评估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定期收集检警对量化评估评价体系及量化评估系统的意见,反馈社会危险性因素变化情况,总结量化评估适用概况。二是量化评估指标的规范适用机制。制定社会危险性审查指引和讯问模板,从同类违法行为、现实危险认定等方面给出17条具体指引,对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取证和审查评估内容作出了精细化规定。三是量化指标的参考适用机制。将量化评估结论作为办案人员最终结论的重要依据,明确办案人员一般情况下采纳评估系统的赋分结果,同时考虑政策调整变化、经验判断差异等因素,保留动态调整、不采纳建议的空间,办案人员判断与赋分结果不一致的,须报经审批。
1.评估依据的数据信息源存在局限性。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主要运用统计学方法从原始数据提取变量并建立数据模型,原始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虽然检警协同下,公安机关更为注重前期社会危险性相关信息的收集,但评估依据的数据信息源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局限。一方面,数据信息来源不全面。评估依据的数据信息主要来自法律文书、案卷中的信息,但事实上,文书和案卷信息具有一定表象性,无法全面准确反映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危险性评估还要着重收集行为人之前的情况、家庭情况等案卷以外的信息。如在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中,除法律文书和案卷外,对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要素还来自于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等。另一方面,评估指标的选择上存在人工依赖性。信息技术手段尚无法智能、准确地从案卷中提取行为人危险性相关信息并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评估指标的确定还主要依赖于办案人员在对案件审查基础上的人工选择。
2.评估数字模型的科学性有待提升。其一,评估案例样本的代表性、充分性不足。如上文所述在指标和分值权重设置上,采取数据分析法、经验分析法、实例验证法等方式提炼,并通过实践案例不断进行验证和动态调整,这需要大规模大范围样本检测,以一域之案件作为分析样本,略显不足。其二,评估模型的适用范围和参与主体拓展不足。保障评估模型的科学性,明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全阶段性以及多主体共同参与是关键所在。目前量化评估机制主要适用于审查逮捕阶段,还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全阶段,律师、法官等主体参与不够。
3.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仍然存在风险。量化评估使得社会危险性判断结果以更可视、具体化的方式呈现,但其公正性风险仍然需要得到重视。一方面是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问题。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由检警协同共建,有利于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有效开展,但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导致部分检察人员对强制措施等法律监督意识的减弱。另一方面是评估结果的异议问题。为提高效率,提升办案人员体验感,量化评估系统操作相对便捷,评估程序对评估结果的呈现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评估指标、总赋分等,而对各项指标的设置、赋分权重、计算理由等未向承办人、涉案人、辩护人等进行说明。量化评估模型及算法的非公开性,导致评估结果异议救济难以实现。
数字信息发展给量化评估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撑,要运用数字思维和信息化手段,完善社会危险性综合动态评价指标体系,以提升评估模型的科学性。一是多维度完备评估依据的信息要素。应尽可能构建跨地域、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可以编制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风险清单,推动相关数据平台的共享,重点可推动前科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社区矫正人员系统等数据共享共用,为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提供更多元的数据支撑。同时办案中,要坚持社会危险性条件实质化审查,强化外部调查,积极向侦查机关人员、律师、社区工作人员、涉案人员亲属等收集定罪和量刑、案内和案外社会危险性风险要素信息。二是统筹确定具体评估项目指标。要对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进行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地区要完全相同,对此需要在把握不同评估决策应然功能的基础上,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设置统一加多层次的模型系统。如对于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模型,在基于逮捕的应然功能设置全国通用的指标基础上,结合不同地域特点灵活设置多层次指标体系。三是结合类罪加强核心评估指标的提炼。随着实践样本的积累,风险要素的逐渐完备,以数字技术科学提取指标成为可能。可结合类罪分析确定评估因素,提炼最能体现危险性的核心评估项目,数字化汇总提取核心评估项。四是动态分析调整评估指标。注重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开展指标利用、自动化决策结果采纳率、捕后诉讼情况等的对照分析,总结量化评估的实践经验,动态推进评估系统完善。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与公检法等部门均相关,要凝聚其价值共识,推进全流程适用。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实现持续性评估。社会危险性具有未然可能性、动态性特点,行为人的风险是连续且会发生变化的。故需要在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起诉裁量、是否判处缓刑等不同阶段开展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或者在后一阶段补充性地做评估,并使评估的结论能够运用于刑事诉讼甚至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二是完善量化评估的配套机制。一方面要优化办案模式。可借鉴婺城区院的方式,重点从优化办案模式着手,制定社会危险性审查指引、调整讯问模板,对社会危险性要素的取证和审查评估的内容作精细化规定,指导办案人员取证和正确评估。另一方面完善非羁押配套措施。在拓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同时,还要在创新完善非羁押替代措施、轻微犯罪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等配套措施方面加强协同,助力量化评估机制的系统性构建。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着重从科学性角度对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做的一个估量,属于事实层面的内容。评估结果在诉讼中主要起到证据作用,需要接受法律层面的评价,不断的提高其公信力。一方面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与听证制度、强化辩护权保障相衔接。在办理审查逮捕、不起诉等案件中,通过运用听证制度,向听证员提供清晰全面的审查评估报告,合理范围内公开量化评估指标和算法,以提升量化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与此同时,充分运用量化评估结果,加强释法说理,向辩护方阐释量化评估的标准、结果运用情况等,听取意见,增强量化评估的公正性,也利于及时优化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强化评估结果的自我审视。加强办案人员量化评估系统运行原理的培训,对在办案中出现的系统量化评估结果与办案人员人工审查结果不一致的,要实行一案一剖析,分析阐述经验判断与自动化决策不同之处和理由,审查不一致原因,助推提升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