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25〕28号)

来源于:安博电竞下载 日期:2025-04-12 14:01:41 浏览:21次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建议》等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等。

  (二)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参与或组织并且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隐患整改、事故预防等措施。

  (四)督促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

  (六)参与市属国有公司制作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市国资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市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A、B两类:

  A类:主业为从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机械、生产制造、电力、燃气、建材、仓储、医药、旅游、海洋养殖等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能够准确的通过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方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市国资委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7.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市属国有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属国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对生产经营决策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3.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方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安全总监管理制度。A类公司集团本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A类企业应全面实施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B类公司集团本部可以参照配备安全总监,所属A类企业应全面实施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对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确保正常运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B类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公司能够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方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督促本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A类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加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类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公司能够按照A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逐步建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做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作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控股但不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的策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经营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管理,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完整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落实应急物资装备,提升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加强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报市国资委。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市属国有公司集团本部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特殊的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该依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产金额的投入情况与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可以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一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鼓励别的行业、领域市属国有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学技术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大范围的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智能化、信息数据化,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安全科技投入金钱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一定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市属国有企业不可以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企业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要求,鼓励高标准、高要求。

  第二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安全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二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含承租方,下同)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承包商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制度和统一管理标准,树立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理念。规范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承包商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班组建设、监督考核、制度标准、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安监、合约、人力、财务等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省外、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省外、境外单位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省外、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省外、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省外、境外市属国有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本部应当同时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允许超出1小时;报告到市国资委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

  (二)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报告到市国资委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小时;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属国有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属国有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应当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事故经过、善后处置、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送市国资委。按半年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并将修订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要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处理,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通报。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分管业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总监进行约谈,并通报各市属国有企业。

  3.被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未落实市政府、市国资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组织并且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热情参加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市国资委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纳入考核范围。根据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进行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直接降级至最后等级。

  (一)A类企业。出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B类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一)A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二)B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励惩罚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对未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规划区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省、市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珠国资〔202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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