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管理,充分的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审查专家的选取和使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充分的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中的作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要求,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动态更新的原则设立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以下简称技术评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第四条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专家使用单位(包括服务中心、各生态环境分局及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等)负责专家考核工作。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遵纪守法,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原则上应拥有相对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环保相关工作10年并取得环评工程师资格证,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技术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填写入库申请表和专家承诺书(附件1),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所需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经征求审批部门、使用单位意见后确认。如在职,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专家入库工作,同时按照第八条相关工作要求做专家出库工作;专家使用单位评估会结束一个月内对专家进行考核,填报考核反馈表(附件2),并及时反馈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对库内专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一自然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半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六)经该专家评审过的环评文件在省部级环评质量复核中累计扣分两次及以上的。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库,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项目通过审核后,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三)项目通过审核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四)项目通过审核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五)项目通过审核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项目通过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七)本人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审批、复核等监督管理中被认定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者多次出现一般质量上的问题被记入“限期整改名单”的;
第十一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信用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三)与拟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一)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应认认真真地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或日常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六)接受服务中心或日常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专家人数等因素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审批部门如有特殊需要,可提出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允许超出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二) 本人与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十七条建立专家信用评估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应在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平台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八条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用评价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各生态环境分局和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规划建设局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中对专家的使用和管理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